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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播资讯】用“有价”赔偿换“无价”生态

2022-07-11 10:14:07 南通网

海安青墩遗址——这处江海文明起源地,在6月底因为一场事关生态文明的活动备受关注。看着60万尾草鱼、鳊鱼、花鲢等鱼苗缓缓入水,作为志愿者参与活动的南通市环保公益联合会副会长居卫东甚感欣慰:“这里河网密布,鱼苗在此繁衍生息,有助于维护水系生物平衡,筑牢海安里下河生态屏障。”与一般增殖放流不同,此次鱼苗采购资金来源于当地一家化工企业的“惩罚性赔偿”,定向用于对事发地水域进行生态型修复。


(资料图片)

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但梳理过往诸多环境事件,由于制度缺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亦未得到及时修复。今年以来,随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的出台和推行,南通这一状况明显改观。上半年,全市共办理37起惩罚性赔偿磋商案件,涉及生态损害赔偿总金额83.07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17.91万元,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有章可循 生态环境有了“代言人”

“我来阐述一下调查结论、鉴定过程、评估情况和法律依据……”“经过教育,我们认可环境污染事实,愿意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5月25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联合当地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与海门一家无线电器材厂当面锣对面鼓,就企业把含重金属超标废水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这一行为,商讨处理方案。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什么情形下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追究?执法人员有理有据、条分缕析,涉事企业及时纠偏、心服口服。通过磋商,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就生态损害事实、赔偿责任达成一致。5天后,当事人10.87万元赔偿金到位。

放眼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普遍存在的痛点是制度不完善、效力等级低。如何让惩罚赔偿有据可依?让案件办理可操作?今年3月,南通正式出台文件,这是全国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出台具体细则,意味着南通从建章立制的层面,为水流、土地、空气等具备生态价值的索赔主体“代言”。聚焦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难确定、金额难计算、证据难固定等问题,《意见》中一一详解。在此基础上,我市选取海门、海安、开发区三个区(市)作为试点,分别制定区域性实施方案,探索多类别、跨区域、有特色的案件办理模式。

“磋商有助于避免单一的诉讼途径费时耗力、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 。”海门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施波介绍,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细化规定入手,海门区的《方案》针对案源适用范围、执法调查重点、开展鉴定评估、推进磋商索赔、强化司法联动、落实资金使用等六个方面加以明确,推进生态环境惩罚性损害赔偿落地生效。

典型示范 为后来者描摹“线路图”

一个经典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南通注重办理和发布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有一石二鸟之妙。既发挥“品牌效应”——展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行的成效;又扩大“示范效应”——推广各地学习借鉴已有的经验做法。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军的体会是,“通过宣传也可以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认知度得到显著提高。”

3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与海安某化工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协议,后者将承担33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其中5万余元为“惩罚性赔偿”。这是南通出台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意见》后,依规办理的首起案件。

该案的办理信息一经发布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学习强国App、《中国环境报》、央视新闻、江苏卫视等各级媒体纷纷刊播。

“该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全国首例,也不仅仅是简单的损害赔偿金额的加罚,而是综合考虑企业规模、责任人专业背景、污染物超标倍数、排放量、污染持续时间、污染范围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了赔偿金额的加罚倍数。某种意义上是为类似案件的办理确定了一套可资借鉴的规则,特别是在惩罚性赔偿适用对象、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为各地开展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浩谈及案例如数家珍。

“市局印发的损害赔偿通报,特别是其中介绍的典型案件和做法,对我们办理案件很有启发。”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蒋幸认真研读每月一期的通报,从中收获了实操技巧:在调查环境违法时,同步开展惩罚性赔偿损害事实调查,固定相关证据。“这极大便利了后续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

除了内部的典型经验介绍,诸如海安首例惩罚性赔偿等相关案件的报道,也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认知。全市上半年办理的37件惩罚性赔偿案件均通过磋商形式办理,相关企业的惩罚性赔偿义务也均已履行到位。

强化修复 写好督改“后半篇”文章

6月底,顶着35摄氏度的高温,南通一家喷塑企业负责人朱件新在南通市海门区生态公益林培土除草浇水,堪称一种难得的体验。“通过劳务代偿,为排污行为付出体力代价,这次的经历会让痛点更加刻骨铭心。”老朱真诚地奉劝那些心存侥幸的违法排污企业要认真掂量掂量……

“谁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谁就负责到底。”张军从专业角度阐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终极目的是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而不仅仅是货币赔偿。“这种修复既要对单个环境要素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不利改变做出应对,更要注重对被破坏的生态系统稳定、平衡状态的恢复。”为了打通环境破坏与生态修复价值功能的最后一公里,南通在操作中邀请高层次专家通过专业技术判断,对修复方式、修复过程、修复结果等提出具体意见,充分发挥专业力量对生态修复的技术支持作用。

夕阳西下,水清岸绿、鱼翔浅底。徐龙界河,在我市生态修复的进程中留下了独特印记,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善民生的良好社会效应。

时间倒回到今年3月22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通州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厂区西侧饮用水管机加工车间内机器乳化液外溢,流至厂区南侧的徐龙界河,对水环境造成极大影响。根据相关规定,通州生态环境局对其违法行为处罚款38400元,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在开展赔偿磋商时,对照惩罚性赔偿裁量计算表,该公司适用1.3075倍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为29784.85元。另外,该公司还需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50000元,用于应急处置和生态修复。费用到位后,由专家指导专业机构,马不停蹄打捞、吸附油污,帮助徐龙界河恢复了“元气”。

罚不是目的,南通更注重写好“后半篇”文章,在生态修复方式上多元探索,用尊重自然的操作为环境“疗伤”。6月27日,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机制正式启动,首批18家企业27人通过植树造林方式,保护和恢复植被,标志着南通在全省率先出台的“劳务代偿”机制将常态化运用。6月30日,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后续替代性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在海安举行,有效补充渔业资源种群与数量,促进水体良性循环。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专家,江苏省环保集团高级工程师章正勇长期关注南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南通在全国率先研究制定惩罚性赔偿管理规定,探索开展惩罚性赔偿案例实践,拓展丰富损害赔偿修复方式,为全省乃至全国推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本报记者 朱蓓宁 彭军君

标签: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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