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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聘? 法院:裁人要有正当理由合法依据

2022-04-19 09:36:17 南通网

本网讯 试用期内的表现到底由谁说了算?是不是单位领导想叫谁走人,谁就得走人?14日,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了一起劳资纠纷案件,对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任性裁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赵某在大学学的是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毕业后于今年1月9日入职如东县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做技术员。翌日,公司与他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为3个月。4月8日,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突然通知他,说其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根据规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他感到莫名其妙,自己在试用期内很珍惜这份专业对口、收入不错的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中勤勤恳恳,也没犯什么大错,怎么能说表现不好呢?不能接受这一评价的他问了身边几个同学,他们也不同程度地遭遇到类似情况。

赵某认为,试用期的工资相对较低,机械厂在招聘时说月工资为5000多元,但试用期的工资只有3000多点儿。自己应聘时看重的就是正式录用后的高工资,可没想到公司一到试用期满就把自己辞退了。为此,他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院全面了解情况后,于14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在县总工会维权人员的参与下,最终作出支持赵某仲裁请求的裁决。

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管艳红提醒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内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即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随意解雇员工除违法外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讯员钱德明 记者何家玉

标签: 人事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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