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女职工怀孕终止劳动合同 虽不构成违法终止,但应恢复履行合同
本网讯 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终止?女职工是否有权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24日,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支持女职工孔某恢复劳动合同的请求。
2019年3月1日,孔某入职如东县某电脑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公司告知其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因单位效益不佳需要裁员,所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她未提出异议。3月1日,公司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几天后,她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且怀孕时间是在上班期间,只是当时并不知晓。于是,她去公司找经理说明情况,提出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公司经理表示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此案后,仲裁员董小莉进行了解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除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存在“三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公司与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女职工诊断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的,应当充分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若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未将怀孕事实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知道自己怀孕亦未提出异议,即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不应视为其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女职工处于“三期”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虽无须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已提前告知孔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孔某未向公司告知其怀孕事实,且未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提出异议,公司与孔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但在作出终止决定之前孔某已经怀孕属于客观事实,且她因医院诊断才确认自己怀孕,不存在故意隐瞒怀孕事实的情形,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支持了她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尤其在对女职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时,应主动排查女职工是否处于“三期”。女职工本人也应及时将怀孕事实告知单位,才能有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通讯员钱德明 记者何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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